本文作者:吕国芳 赛恩倍吉中国流程与信息部
在专利申请的前期准备或是申请的过程中大家对于优先权的问题免不了有些疑问。案件是否可以享有优先权?如何享有优先权?是属于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近日国知局针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常见问题有做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申请人要求以在先提出的PCT国际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的情形及知识点:
1.申请人要求以在先提出的PCT国际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的属于外国优先权;
2.申请人应自第一次提出PCT国际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再次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原受理机构(统一填写国际局IB);
4.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在提出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费,80元/项;
5.申请人应自第一次提出PCT国际申请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在先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补充注意事项:
a) 若申请人未能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申请,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即提出申请的期限可延长至14个月,但需多缴纳1000元恢复费;
b) 如果在先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后续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审查员则会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该PCT国际申请可能会存在被驳回的风险。
二、当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对于作为在后申请的国际申请,如果国知局作为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指定局,在受理审查、国际检索和中国国家阶段,国知局如何处理?
1.在受理审查阶段,审查请求书中的优先权要求是否正确包含提交在先申请的日期、在先申请号、向其提出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等事项,并对优先权期限进行审查,对在先申请的审查状态不作审查。
2.在国际检索阶段,只要在先申请的内容足以确定申请日,无论该在先申请以后的最终结局如何(如,是否被授予专利权),都可以用来确立优先权日。
3.在中国国家阶段,根据本国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对该优先权要求进行审查。以该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如果发现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则该国际申请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如果在先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或在该国际申请日后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
举例:
某深圳公司欲要求中国的专利申请案件A作为优先权基础(优先权日为2023/8/10)在2024/8/5向中国受理局提出国际专利申请案件B并且正确填写优先权号,优先权日,原受理机构,该优先权案件A在2024/7/31已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且已进行缴费领证手续。
a) 该国际申请案件B在受理审查阶段及国际检索阶段均是正常进行,不受影响;
b) 如果后续该国际申请案件B需要进入中国,那么在中国国家阶段,该国际申请会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且该优先权不可恢复;
c) 如果优先权案件A在2024/8/5日之前未完成缴费领证手续,那么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时,审查员会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该国际申请可能会存在被驳回的风险。
三、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以该原申请为基础提出的分案申请想享有该优先权应如何办理?
申请人应当在分案申请的专利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正确填写优先权号,优先权日、原受理机构,并在分案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补充注意事项:
a) 分案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不受12个月限制,只要分案申请的提交时间符合要求即可;
b) 若申请人在提出分案申请时,既未在专利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原申请优先权或错填漏填其中的优先权信息又或是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如希望继续享有原申请优先权的则应及时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
国知局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栏亦有公布优先权常见问题解答,附上链接供大家参考解读: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8/1/art_3133_194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