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见作为第三方参与专利审查的机制,在全球主要专利体系中普遍存在,但其战略价值常被企业忽视,本文针对中国、美国和欧洲的专利公众意见制度展开探讨。
本文作者
龙振浩 赛恩倍吉
当前在专利审查中提出公众意见有以下两个作用,其一是辅助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通过举报非正常专利申请(如虚假材料、拼凑技术方案),配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0条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警告或罚款),助力清理低质量专利;其二是补充审查资源不足,审查员面对海量申请(根据官方数据,2024 年我国共授权发明专利104.5万件,同比增长13.5%),公众提供的现有技术文献或无效理由可弥补检索盲区。
但是现有的公众意见流程有以下局限性,现行《专利法》未明确审查阶段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审查过程中仅允许第三方提供现有技术文献或申诉意见,但公众提交的意见,审查部门是否采纳、如何处理未完全公开,而且公众或者利益相关方对审查员的处理没有异议的机会。具体在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 4.9 节提及审查员对公众意见的处理规则:若涉及实质性缺陷(如新颖性、创造性不足),将在审查意见中引用并通知申请人;公众意见不构成必经程序,审查员可自主决定是否采纳,但需在审查决定中说明理由。
从企业的角度,提交公众意见,能提前对竞争对手的标的专利申请进行阻击(限缩权利范围或阻止授权)。相比对授权后的专利提出无效,提出公众意见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无形中也能提早消除假设授权后产生的负面影响。但想要实现相对较精准的阻击,企业需要持续监控分析竞争对手的已公开专利,或者分析行业核心技术或产品的发展脉络以及监控相关的已公开专利情报。企业可结合自身IP能力或资源开展以上的监控或分析,也可委托事务所处理。从另一个角度看,随着AI技术的发展,利害相关第三方递交公众意见变得更加便利,企业IP部门的专利申请策略也需考虑调整。
从代理机构的角度,提交公众意见的目的是进行精准阻击,那么递交时机和争取有效补充审查员检索盲区显得很重要。提供专业意见以达到辅助审查员相对较准确审理每个权利要求,以及如何说服补充意见而不是驳撤审查意见,也是能否有效达成阻击的重要因素。进一步的,如何有效补充审查员检索盲区,代理人要具备以下能力:熟悉具体的产业链或相关产品知识,能侧重分析专利家族的审查历史,以及具备深度检索的能力。

公众意见后审查文件示例
公众意见作为第三方参与专利审查的机制,在全球主要专利体系中普遍存在。
在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 Pre-Grant Submissions(授权前提交)制度是第三方在专利申请审查阶段提交现有技术或相关信息的程序,旨在协助审查员评估专利的可专利性。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仅适用于所有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PCT 国际申请进入美国阶段),不适用于再颁专利(Reissue)或复审程序适用范围;在时间限制上,提交需在以下较早日期前完成,1) 专利局发出 “授权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之日;2) 申请首次公布后 6 个月或审查员首次审查发文日期(以较晚者为准)。
在欧盟,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 115 条,第三方可在欧洲专利申请审查阶段提交第三方意见,旨在补充现有技术或指出申请缺陷,协助审查员评估专利性。审查员须对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是否采纳及理由。此流程适用阶段在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包括异议、上诉等程序),并在授权决定发出前(或口头审理决定前)截止,因此较早提交,以确保审查员充分考虑。意见考虑的理由范围限于专利性相关条款(EPC 第 52-57 条、83-84 条、123 条等),包括:新颖性(Art. 54)、创造性(Art. 56)、工业实用性(Art. 57);公开充分性(Art. 83)、权利要求清晰性(Art. 84);修改超范围(Art. 123)等。
中美欧公众意见比较
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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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Pre-Grant Submissions |
EPO第三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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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阶段 | 公布后至授权前 | 公布后至授权通知前 | 公布后至授权前(含异议) |
提交主体 | 任何人(实名) | 任何人(实名) | 任何人(可匿名) |
内容限制 | 任何违法理由(含形式缺陷) | 仅现有技术 | 专利性相关(不含形式缺陷) |
审查义务 | 自主决定是否采纳 | 自主决定是否采纳 | 必须实质审查并说明 |
第三方权利 | 无参与权 | 无参与权 | 无参与权 |
(注:本文内容基于中美欧现行法规,具体操作需以官方最新法条及作业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