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延鹏、徐历农 时间: 31.01.2013

从高通(Qualcomm)、InterDigital公司布局行动通信技术标准核心专利可知,事实技术标准智慧财产布局,需事前掌握相应产业、产品、技术结构与事实技术标准的关联性,作为规划研发资源、投资并购标的及智慧财产布局的依据,藉此掌握核心技术及其相应智慧财产,方能通过事实技术标准的制定,建立优势产业定位、延长创新报酬期间及获取多元利益。

标准核心智慧财产对科技业者而言,早已是非常重要的竞争利器。然两岸多数企业通常对所处产业新兴技术的掌握不足,而且研发投入与智慧财产布局时间较晚也相当不足,因此常常陷入受制于人的局面。两岸企业应实时了解并熟悉技术领导企业布局事实技术标准核心智慧财产的方法及游戏规则,方有机会以技术后进者角逐事实技术标准及核心智慧财产。

从技术规格提案出发 卡位事实技术标准专利

就技术面而言,事实技术标准核心专利与事实技术标准的技术规格往往高度关联,亦即核心专利的权利范围涵盖技术规格。以行动通信技术标准为例,特别在于射频技术及通信协议,传输信号及数据结构皆由技术规格定义。

企业发展技术方案时,一方面布局智慧财产,同时也准备技术规格提案,试图让自家提案内容被纳入事实技术标准。一旦技术提案获得采用,则专利说明书与技术规格书的相同程度即相当高,权利范围为技术规格中相应规范的上位概念,而此高关联度亦便利支撑技术领导企业于诉讼中举证主张技术标准核心专利。

以2007年InterDigital公司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指控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专利侵权案(ITC案号为337-TA-601)为例,该案涉案专利中包含美国第6,674,791号专利。

该专利已由InterDigital公司于2004年提交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并宣告为UMTS技术标准核心专利。欧洲电信技术规格TS 125.211中,有关UMTS通信系统实体信道(Physical Channel)的规范,特别是专用实体数据信道(Dedicated Physical Data Channel,DPDCH)及实体随机存取信道(Physical Random Access Channel,PRACH)的前置信号码(Preamble Code)的标准,都脱离不了此专利的涵盖范围,而对应的产品覆盖范围则涵盖采用此技术的终端装置(Subscriber Unit)。

InterDigital公司于诉状中即根据技术规格的规范内容,针对引发争议的三星产品制作调查报告,建立产品与技术规格的关联度,再通过技术规格的定义描述解释权利范围的上位概念文字,以此作为产品侵权的举证。

事实技术标准核心重点在产业覆盖范围最大化

就产品面而言,事实技术标准核心智慧财产布局需自系统、模块、组件涵盖所有涉及事实技术标准的产品型态,达到产业覆盖范围的最大化,并可进一步依产品及市场演进,以接续申请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CA)、部分接续申请案(Continuation In Part Application;CIP)来涵盖新一代产品或其他产品线,维护事实技术标准核心智慧财产的最佳组合。

以行动通信标准核心专利及其专利家族为例,技术领导企业常以各种保护客体涵盖所有涉及事实技术标准的服务、系统、模块、组件,例如射频技术相关专利或其专利家族往往同时涉及传送方及接收方的流程步骤,并可进一步以不同保护客体涵盖射频电路、通信芯片组、终端装置、基地台及接取网。若涉及核心网或应用服务,则智慧财产组合需进一步涵盖核心网相关设备及其模块组件,甚至涵盖通信网络、通信系统与通信服务。

其中,以美国第6,674,791号专利及其美国专利家族第5,991,329、6,873,645号专利为例,当中的美国第6,674,791号专利即为前述ITC诉讼中的涉案专利。InterDigital公司最早于1995年申请美国临时专利申请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并于1996年申请专利,1999年公告为美国第5,991,329号专利,权利范围涵盖通信站(Communication Station)及控制方法。

InterDigital公司继1999年申请CA,却因程序问题视为放弃后,于2001年再度申请CA,2005年公告为美国第6,873,645号专利,权利范围涵盖终端装置及无线基地台(Base Radio Carrier Station;RCS)。其后,InterDigital公司又于2002年申请CA,权利范围涵盖终端装置及控制方法。故美国第5,991,329号专利即透过两次CA,将权利范围自通信站、基地台透过专利家族进一步涵盖终端装置,更进一步用于向三星等终端装置厂商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以产业层面而言,事实技术标准核心智慧财产除针对所属产业上、中、下游布局,亦应厘清事实技术标准在不同区域的适用性,并配合公司主要产销区域及智慧财产商业模式,调整全球智慧财产布局。

以行动通信技术标准为例,不同国家、不同电信营运商采用不同技术标准,不同技术标准又因既有基础建设兼容性衍生不同的下一代技术标准,技术领导企业往往通过掌握不同技术标准共通的核心技术,并在其主要产销区域或潜在专利授权对象的主要产销区域进行全球智慧财产布局。

包含高通(Qualcomm)、InterDigital在内,其全球专利家族多半都涵盖其主要市场,如Qualcomm的专利家族除美国国内市场外,尚包括大陆、欧洲、印度、日本、韩国、拉丁美洲、中东、非洲及南美洲等主要市场;InterDigital截至2012年为止,亦在全球33个国家布局LTE标准核心专利,其中在阿根廷、澳洲、加拿大、德国、欧洲、日本、韩国、墨西哥、台湾、美国皆有超过100件以上的LTE标准核心专利布局,据以支持其全球专利授权事业与活动。

竞逐事实技术标准 需有决心持续投入资源

如前所述,随着破坏性创新技术于产业链扩散,外围配套技术亦会形成成熟的技术方案并跨越市场鸿沟,新一代事实技术标准逐步取代既有技术方案,并通过产品技术世代更迭,快速将其带动进入成长期市场。两岸企业如欲借助事实技术标准及核心智慧财产建立优势产业定位、延长创新报酬期间及获取多元利益,除掌握核心技术、善用方法,尚需有决心持续投入各类资源。

具体而言,在事实技术标准制定前,业者应注意以下项目:

一、需掌握所属产业技术方案发展脉络,掌握事实技术标准核心技术,仿真相应产业、产品、技术结构与技术方案发展;

二、需掌握所属产业结构各类动态信息,包含共同研发、产业联盟、技术标准、专利、授权、投资、并购等信息,并结合事实技术标准核心技术相关的产业、产品、技术结构;

三、根据上述掌握,投入研发资源、投资并购及智慧财产布局;

在事实技术标准制定的过程中业者须注意:

一、需掌握所参与技术标准的产品、技术结构,以及技术规格与产品、技术结构关系;

二、需掌握所参与技术标准产业结构、动态信息,以及参与标准制定之产、学、研各方技术方案,用以归纳产品技术发展路径,完整界定所参与技术标准中各技术规格于产品、技术结构的位置,以调整研发资源、联盟对象、投资并购标的;

三、需以智慧资源规划方法(IRP)的产品技术结构模式掌握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产、学、研智慧财产布局,归纳各方技术方案的智慧财产布局,以规划、执行、调整事实技术标准核心智慧财产布局;

在事实技术标准发布后,业者后续还应注意:

一、随着事实技术标准演进,需掌握每一次技术规格更新标准与相应产品、技术结构的关系,并持续改良智慧财产组合;

二、随着事实技术标准于产业扩散,需持续掌握各产业成员及产销区域采用的技术标准,调整全球智慧财产布局;

三、需持续掌握事实技术标准相关动态信息及产业结构变动,以规划并执行智慧财产营销暨商业模式。